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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作者:騰躍運輸 時間:2018-07-10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1 目的
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人身傷害與設備事故。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2   范圍
適用于施工過程中的吊裝起重作業管理。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3  
本規定所指吊裝起重作業系指在工程項目施工生產中利用起重機械和人力進行重物起落和轉移等作業。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4   起重機械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4.1  本規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門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升降機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藍)等。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4.2  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指定并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4.3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4.4  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4.5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挾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的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查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4.6  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吊藍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安全保護措施,并按有關要求進行審批。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5  起重機具
5.1  鋼絲繩、吊鉤、卡環、滑輪及滑輪組、卸扣、繩卡及卷揚機等起重機具必須具有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
5.2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和工作、檢查記錄,并按規定進行存檔。
機械設備吊裝安全管理 5.3  起重機具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維護與保養,如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6 作業人員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起重指揮和操作作業,嚴禁無證操作。
7  作業
7.1 吊裝技術方案的編制
(1) 設備、材料運輸、吊裝,凡單件重20t、高10m、長15m以上的應單獨編制運輸、吊裝方案,并經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隨意改變原方案和措施。
(2) 編制施工方案時,根據設備或材料的強度、剛度以及施工機具的可能性,選擇最有利的受力條件,必要時采取補強加固措施。并進行強度核算,所選用的吊裝機具必須保證安全系數。
7.2 技術交底
(3) 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后,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全體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
(4) 起重吊裝人員應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機具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技術要求。
(5) 組織檢查
(6) 大型吊裝工程的準備工作完成后,在自檢、整改的基礎上,報業主、監理公司聯合檢查。
(7) 在檢查中提出的問題,由施工負責人組織整改。
7.3 吊車司機與吊車
(8) 吊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能了解所操作吊車的構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養規程以及各種指揮信號,操作時要精力集中。
(9) 吊車司機與指揮人員要密切配合,指揮人員應熟悉所指揮的吊車性能,司機必須得到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后方能開始操作。
(10) 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并嚴格執行指揮信號。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錯誤時,司機應停止操作,待核實后再操作,對指揮人員發出的明顯有礙安全的信號,司機有權拒絕執行,以免發生事故。
(11) 新到或新修復的吊車在使用前應根據有關移動式起重機試驗規范進行試驗和試吊,經有關部門檢查認可后,方可使用。
(12) 各類吊車安全附件齊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應定期進行校驗。
(13) 各類吊車不得起吊超過額定起重負荷的物件,當需起吊超過額定起重負荷的物件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制訂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 嚴禁用各種吊車進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與其它物件相連的物體,以免機械載荷過大而造成事故。
(15) 兩臺吊車抬吊一件重物時,必須統一指揮,兩機動作應配合協調,上升或下降速度盡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采用吊桿傾角下所允許的重量總和的75%。
(16) 重物懸空未放下前,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7)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線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18)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19)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20)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21)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23) 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錨定住。當風力大于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
(24)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5)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禁止操作。
(27)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補墊等,禁止操作。
(28)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禁止操作。
(30) 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31) 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2)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33)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34)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35) 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36) 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
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37) 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 鋼絲繩的使用
(38) 選用鋼絲繩應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數。
(39) 吊裝時鋼絲繩應受力均勻,鋼絲繩的插接頭不宜通過卷筒或滑輪組。
(40) 受力繩索附近處嚴禁有人停留或行走,應設專人監護。
(41) 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應在拴系吊索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2) 吊索捆綁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應對稱捆綁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脫。如因特殊情況必須捆綁在重心以下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經技術負責人批準。
(43)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扭結、折彎、壓扁、磨損、腐蝕或電弧作用引起的損壞現象。
8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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